《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措施。
办法明确了建筑节能的执行范围,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建筑节能工作中承担的职责以及乌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发展方向以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办法明确要求新建建筑要加装用热计量装置,完善按热收费制度。公共建筑还应加装用电计量装置,12层以下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办法明确了规划部门、设计部门、施工图审核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等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完善了建筑节能闭合式管理制度。
办法明确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基本原则、改造的范围、执行的节能标准、优先采用的技术措施、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及资金来源问题。明确对既有高能耗建筑(以公共建筑为重点)逐步实行节能改造。
办法还建立了对建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核部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违法违规的不良行为的公示制度,将有力促进建筑节能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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